一、共建“一带一路”国家
1.佛得角共和国新《工业产权法》生效
2026 年 6 月 2 日,佛得角共和国(以下简称“佛得角”)新《工业产权法》生效,旨在推动该国知识产权立法现代化,使其更好契合国际规则及区域发展趋势。佛得角新《工业产权法》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更新包括:
(1)与国际性及区域性条约接轨
该法实现佛得角的知识产权立法与主要国际、区域知识产权条约的标准和要求全面对接,具体包括《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专利合作条约》和非洲区域知识产权组织(ARIPO)的各项议定书。
(2)数字化商标注册程序
该法确立商标注册申请的电子提交及线上审查程序。商标注册流程中的各项通知统一采用电子送达,从而简化申请人与佛得角商标局的沟通方式。
(3)扩展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该法废除了非传统商标必须具备图形表示的硬性规定。据此,颜色、形状及多媒体等标识正式纳入佛得角的可注册商标范围。
此外,该法明确将商业秘密和传统知识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类型。新《工业产权法》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也有所加强,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法律武器,以对抗任何利用其商标声誉进行注册或使用的行为。
(4)取消“使用意图声明”
申请人提交商标申请时不再需要提交“使用意图声明”(DIU),也不再需要像此前那样每五年提交一次。已提交的 DIU仍然有效,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5)强化执法措施
该法加强了在侵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商标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并明确了权利人可获得的救济措施与损害赔偿。总体而言,佛得角新《工业产权法》的生效是一项重大进步,不仅优化了行政程序,强化了佛得角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保护,同时使佛得角的知识产权框架与现代标准、全球趋势保持一致。
2.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颁布新专利条例
2026 年 6 月 10 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乌兹别克斯坦”)通过第 297 号政府决议正式生效了关于颁发国家发明专利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新专利条例,全面推行升级后的数字化办理流程,适用于国内外全体申请人。新专利条例明确了获得专利权的具体法律条件和办理程序,并将全部执行与监督权赋予司法部。根据新规,符合条件的发明被严格定义为具体产品,包括物理装置、化学物质、微生物菌株或动植物细胞培养物。要成功通过审批流程,保护客体必须满足绝对新颖性的标准—即在现有的全球技术水平范围内从未公开披露。
此外,申请人需充分举证其技术方案具备工业实用性,证实其在制造业、农业、医疗保健或其他经济领域的应用潜力。新规明确,每份正式申请必须严格限定于一项发明,或基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紧密耦合的技术方案。
新规依据申请人身份引入了分流处理机制:(1)本国申请人: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及本国注册企业可通过实体公共服务中心(PSC)、互动公共服务统一门户(EPIGU)或司法部专用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文件;(2)外国申请人:国际实体及外籍人士不得经由本地中心办理,须通过司法部的专项电子平台直接对接业务。为配合国家数字化转型目标,司法部将逐步取消传统纸质办理模式。
新规明确,所有随附文件,包括专利申请书、官方通知书、国家审查决定及最终的发明专利证书,均通过加盖专属唯一二维码进行认证。所有经审批通过,并完成电子签章的专利官方文件将以加密电子形式直接送达申请人。
二、RCEP 协定成员国
1.新西兰《专利修正法案》生效
2026 年 5 月 30 日,新西兰议会通过了《专利修正法案》(以下简称“修正法案”),对《2013 年专利法》作出重要修订。该法案于 6 月 6 日正式生效。
修正法案的核心宗旨是修订《2013 年专利法》(以下简称“2013 年法”),对依据《1953 年专利法》(以下简称“1953年法”)提交的分案申请的授权适用更严格的审查标准。 此前,在 2013 年法生效前提交的专利申请及其分案申请, 始终沿用 1953 年法的审查标准。由于 1953 年法对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低于 2013 年法,可能导致不具备实质价值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
针对此类瑕疵获权专利,虽然第三方可通过复审异议或无效程序发起挑战,但这对企业而言往往意味着高昂的成本与漫长的诉讼周期,且胜负难料。因此,修正法案对 2013 年法进行了调整,使依据 1953年法的分案专利申请与依据 2013 年法申请的专利基本采用相同的审查标准。这将减少第三方对专利权授予提出异议的可能性。
上述调整仅适用于该修正法案生效后、依据 1953 年法提交的分案申请。修正法案规定,只有当专利审查员基于“盖然性权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证明标准,判断专利申请中所主张的发明内容符合 2013 年法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权利要求均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要求时,才能批准授权这些依据1953 年法提交的分案申请。该标准同样也适用于涉及此类分案申请的任何异议、无效及复审程序。
2.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颁布多项知识产权新规
近期,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简称“印尼”)接连颁布多项知识产权新规,覆盖专利、商标及线上知识产权执法领域,体现了印尼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简化行政流程、强化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效能的决心。此次新规包括:《2026 年第 6 号法律部长条例(专利申请)》(MOL Reg. 6/2026)、《2026 年第 5 号法律部长条例(商标注册)》(MOL Reg. 5/2026),以及《2025 年第 47 号法律部长条例(电子系统内知识产权侵权举报处理)》(MOL Reg.47/2025)。
(1)专利:可专利主题范围扩大、申请缴费规则更新自 2026 年 2 月 23 日起生效的 MOL Reg. 6/2026,取代了此前《2018 年第 38 号法律部长条例》(经2021年第13号法律部长条例修订)中关于专利申请的规定。
新规最显著的一项变革在于,专利程序与2024年《专利法》修订案中扩大的可专利主题范围实现一致。印尼的专利保护从此前局限于产品、工艺及改进,扩展至系统、方法及用途。此举有望拓宽可获专利保护的发明类型,尤其利好于科技驱动型行业。
新规还引入了专利申请加速公告程序,显示出印尼知识产权局加快专利审查进程的意图。
新规另一项重要变革涉及权利要求超项费。此前,申请人可将超过 10 项权利要求的费用缴纳期限推迟至实质审查请求截止日(自申请日起 36 个月)之前。而依据 MOL Reg. 6/2026,权利要求超项费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缴纳,且该缴费款项已成为确定申请日的必要条件。这一调整可能对申请人的申请策略及成本规划产生影响。新规生效前已提交且尚在审查中的专利申请,将继续沿用旧规处理。
(2)商标:商标行政程序提速
自 2026 年 2 月 23 日起生效的 MOL Reg. 5/2026,取代了《2016 年第 67 号法律部长条例》(经 2021 年第 12 号法律部长条例修订)中的商标注册相关规定。新规显著缩短了多项商标行政程序的处理时限,具体包括:
1)商标注册申请官方通知书的签发:由15个工作日缩减至1个工作日;2)商标续展登记:由 2 个月缩减至 4 个工作日;3)商标续展证明签发:由 15 个工作日缩减至 3 个工作日。新规同时提高了对商标申请的文件要求。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法人的,则须额外提交证明其主体设立及历次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新规生效前已提交且尚在审查中的商标申请,将继续沿用旧规处理。
(3)完善线上知识产权全域执法机制MOL Reg. 47/2025 引入了一套更广泛的在线知识产权侵权举报处理机制。
权利人现可依据新规向印尼知识产权局提交侵权投诉。尤为重要的是,新规将受保护的权利类型从原有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大幅扩展至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社群知识产权。
这标志着相较于 2015 年法律与人权部(现为法律部)与通信与信息部(现为通信与数字事务部)联合发布的网络版权执法规定,执法覆盖面得到了实质性拓展。
在新框架下,隶属于印尼法律部的知识产权局可与通信与数字事务部协调,对电子系统中的侵权内容采取屏蔽或访问限制的措施。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
1.美国专利商标局“开放数据门户”实行注册访问制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宣布,自2026年6月18日起,访问“开放数据门户”(Open Data Portal,ODP)须完成账号注册。此举是 USPTO 进一步加强联邦公开数据保护的重要举措。 ODP 自 2025 年 2 月起向公众开放,是 USPTO 的统一数据平台,汇集了可公开访问的专利和商标数据集在内的多种知识产权数据。自6月18日起,用户须持有 USPTO.gov账户完成注册后方可登录访问 ODP 网站。
此举将有效提升 ODP 网站的安全性,同时遏制未注册爬虫流量挤占服务器资源,确保 ODP 的安全、快速与稳定运行。通过注册访问制,USPTO 也将进一步完善用户画像,优化未来产品与服务供给。已拥有 USPTO.gov 账户的用户无需重新注册。现有用户可直接点击 ODP 网站右上角的“登录”链接进行访问。
2.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发布先例性决定:严斥利用IPR获取“诉讼筹码”行为
近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局长约翰·斯奎尔斯发布了一项局长先例性决定:驳回一项多方复审(IPR)请求,同时明确六项关键原则,作为 USPTO 决定是否启动《美国发明法案》(AIA)程序的指导依据。
约翰·斯奎尔斯早在今年 3 月 23 日就该案发布了不予受理通知,本次先例性决定发布了一份详细意见书,阐述了他驳回此类 IPR 请求的理由。意见书强调,美国国会设立 AIA 程序的初衷是为诉讼提供替代方案,而非将其异化为骚扰专利权人的工具。 然而,美国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过去 15 年的统计数据显示:“许多当事人在提起平行诉讼的同时请求 AIA 复审,以此获取诉讼优势”。此外,请求人实施的诸如连续提交多份请求、在其他司法程序败诉后再度提出请求,以及在不同司法程序中立场不一致等行为,均构成 AIA 程序滥用。
意见书进一步指出,AIA 复审程序更侧重于公共利益,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私人纠纷,私人纠纷属于联邦地区法院诉讼的管辖范畴。相较于 AIA 复审程序,地方法院对专利有效性的审查范围更为广泛;并且地方法院才是裁决私人纠纷的主要平台。关于USPTO 局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公共利益是核心裁量因素。相关当事人均应在请求文件和答复文件中对公共利益进行充分论述,以协助 USPTO 作出决策。
约翰·斯奎尔斯指出,本案中,请求人Magnolia公司试图在联邦地区法院败诉后利用IPR获得第二次机会。此前,联邦地区法院已裁定Kurin公司的专利有效,并驳回了Magnolia公司关于该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专家证词。Kurin公司称,鉴于Magnolia公司的IPR请求理由与联邦地区法院庭审争议高度相似,应不予受理;而Magnolia公司则主张,此前专家证词被排除恰恰应成为支持受理的理由。
对此,约翰·斯奎尔斯未采纳 Magnolia 公司的抗辩理由,认为受理此项 IPR 请求与美国国会将 AIA 程序作为诉讼替代方案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在已审结的诉讼中,联邦地区法院未就新颖性与创造性作出裁决,这并不赋予请求人针对同一问题向USPTO提起AIA复审的权利。专家的证词因其未能披露其所依据的权利要求解释而被排除,而这本就是请求人所能掌控的范围。
准予立案等同于允许重复挑战或给予“第二次机会”,这将违背AIA 设立的初衷。
3.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专利调解与仲裁中心正式揭牌启用
2026 年 6 月 2 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专利调解与仲裁中心(PMAC)在斯洛文尼亚首都卢布尔雅那正式揭牌启用。 这标志着欧洲专利纠纷多元化解决体系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进展。PMAC 成立仪式汇聚了来自司法界、知识产权界、替代性争议解决(ADR)专业领域、重点行业及机构合作伙伴的代表。 PMAC 依据《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第 35 条设立,是 UPC框架的重要配套组成机构。PMAC 将为当事人提供针对专利纠纷的ADR服务,涵盖调解程序、仲裁程序、专家裁决程序及混合纠纷解决程序。PMAC 的常设办公地分别位于卢布尔雅那和里斯本,为涉及传统欧洲专利、欧洲单一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事项的纠纷提供灵活高效的争议解决平台。
此处活动由 PMAC 主任阿莱什·扎拉尔(Aleš Zalar)和 UPC 行政委员会主席约翰内斯·卡赫尔(Johannes Karcher) 共同揭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总统娜塔莎·皮尔茨·穆萨尔(Nataša Pirc Musar)致开幕辞。
PMAC 的成立不仅是 UPC 发展历程中的重要篇章,也是欧洲专利纠纷解决新体系建设的延续。UPC诉讼程序与PMAC的调解程序、仲裁程序、专家裁决程序及混合纠纷解决程序相结合,在专业、统一的体系内为当事人提供通往正义的多元路径。目前,PMAC 已分阶段推出各项服务职能,并将在2026年全年持续拓展服务范围。凭借专门的程序规则、专业的中立第三方以及配套案件管理系统,致力于打造全球领先的专利 ADR平台。
以上信息转自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海事新知”专栏,仅供参考。